
紀法解讀
貫徹執行上級決策部署,是一個領導干部應有的思想自覺、政治自覺和行動自覺。但有的領導干部在工作中不負責任或疏于管理,執行上級部署存在“溫差”“落差”“偏差”,導致政令不暢、執行不力,有的甚至造成嚴重損失。
“知責任者,大丈夫之始也;行責任者,大丈夫之終也。” 新時代新征程呼喚新擔當新作為,每一位黨員領導干部都要把初心落在行動上、把使命擔在肩膀上,堅定不移把黨中央和上級的決策部署和文件精神落到實處,在其位謀其政,任其職盡其責。
紀法依據
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第一百三十條 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疏于管理,貫徹執行、檢查督促落實上級決策部署不力,給黨、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損失的,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,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;造成重大損失的,給予撤銷黨內職務、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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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條文
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規定》第十八條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》第三十九條
來源:《醫院紀法100問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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